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中心,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除外)经营(批发)许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经营单位总量控制。根据目前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实际情况,经营批发许可工作严格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
(二)严格经营场所要求。新设立和申请许可延期的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主要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一致,并匹配其经营范围。
(三)安全管理专人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专人专职,不得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挂职。
(四)具备相应储存能力。经营单位应具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对无自有仓库,以租赁形式的经营单位,原则上租赁库房应以栋为单位出租承租,同一栋库房不得分割出租给多个批发企业,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二、许可延期与变更要求
(五)从严许可延期。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提交相关延期资料。
(六)严格变更手续。批发单位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或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三、其他要求
(七)经营单位注册地址变更后,原经营场所应当全面清空,不得再从事与烟花爆竹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经营单位不得租赁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仓库作为本单位仓储设施。
(九)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十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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